真佛密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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冥府二殿文判 降   十八、奸商 Empty 冥府二殿文判 降   十八、奸商

周二 二月 01, 2022 4:34 pm
冥府二殿文判 降  
十八、奸商
  古有云:「无商不奸」,此句广泛影射从事商业之人,其用心必在图利
;利益当头自然只顾自己,不顾他人死活。但是,直至今日,商业行为,是
经济脉动的一大重要因素,并且,更因物质欲望之提升,利益掩盖道德良心
,今时尤甚往昔。商人之竞争,在自然生态中,比诸弱肉强食更为可怕。因
为,人心若只存在利益,则一切亲情、友情、爱情、恩情,俱皆化为乌有,
只剩下用尽心机,攫取财利。商者,很广泛,所以,甚难规范属于哪个条例
来处罚。并且营商之道,若不心思擅巧,很容易被市场机制所淘汰。所以,
为商奸巧,实亦非过。但,若有不法之行为,如现今之仿冒、盗版、偷工减
料等等,悉皆在奸商之罚则中。
  凡起心动念,拟欲从事不法之商业行为,即削一禄,可以每起一念,即
削一禄。
  凡已实质从事此一不法行为,即削一福。可以每一不同之从业,而每次
削除一福。
  凡在商者,煽惑或蒙骗,使贪小利者上当,或无知者上当,则削三福三
禄。若仅起心动念,未付诸实行,但已先告知他人,而由他人取代而行,则
需负起教唆之过,乃削一禄,一人一禄往上类推。
  凡在商者,故意囤积哄抬物价者,则以每五日为一单位,削除一禄,直
至其释出所囤积之物品为止。
  凡在商者,有以商业行为而为害民生,甚至国家者,即削三福,可以削
除至改过为止。
  凡有在商者,原本奸恶,但受劝化改过向善,有司鉴其真心,即将罚则
勾除,并酌情复其福禄之运。
  商业行为,攸关民生,亦与国家安定有关。故特阐明此例,以警醒世人
。有,则速改!庶免福禄削除,悔之不及。
 



 
冥府六殿文判 降  
十九、欺骗
  所谓欺骗,本质上是掩盖真相,不欲人知之真正用心,故多属为恶。今
人常喜以「善意的欺骗」,作为自己言行有不得不尔的苦衷。但善意的欺骗
,若对他人造成实质的伤害,仍属犯错、造业。故,世人切莫自欺欺人,为
自己的错误言行找借口。不过,欺骗之动机,当然亦属罚责之考量。譬如:
癌症末期,亲眷恐惧余后时日,活在悲伤恐惧之阴霾,所作善意的欺瞒,即
不属欺骗之罚责。冥律森严,乃秉天律之至正无私,而行赏罚。
  凡有为图己利,不论日常生活,或运程、事业等,起心动念意欲欺骗无
辜之人,每三次削一禄。
  凡付诸行动,则一次削一禄。
  凡有重大利害关联,每欺骗一次,则削其三禄。若造成实质伤害,则视
其伤害程度,需依因果律,则生因果业报,但先削除一福。
  世人当知,人生在世,时刻在与人互动;而其互动,绝大多数以言语为
之,而欺骗,最直接方法即是言语说服。因此,此业不重,但却属人类最易
轻忽而犯过。故特列此章,为警!为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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